
在“單獨”二孩新政策實施之前,目前長春的二孩政策是什么樣的呢?根據《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長春的二胎政策如下: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吉林省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可以生二胎
?。ㄈ┓蚱揠p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ㄋ模┙浛h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癥,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第三十二條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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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蟹降脚郊彝ヂ鋺舨①狆B女方父母的;
?。ㄋ模┓蚱抟环降耐值芙忝镁鶡o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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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涉及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以線下面診醫學診斷、治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