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上取了200元現金,之后一直忘記歸還,加之信用卡丟失也沒在意,沒想到5年后當初取的200元,本息合計再加上滯納金“滾雪球”般漲到6904.74元。
取現:卡丟了就忘了還款這事
“用信用卡從銀行取了200元現金,因為疏忽一直未還。”昨日,家住咸陽的楊先生打來電話,稱其姐姐楊女士2008年在某銀行渭南分行辦了一張信用卡,僅僅用卡消費了兩次,第二次取現200元,之后卡丟失,加之相關聯的手機號碼也更換了,慢慢也就把還款這事忘記了。“沒想到姐姐最近到銀行辦理業務一查,說有一張信用卡一直欠款,打出來賬單一看,當初信用卡取現的200元現金如今竟然滾雪球般成了6904.74元。”
記者從楊先生打印的一張明細賬單上看到,該信用卡辦卡時間為2007年12月,2008年6月27日第一次激活使用取現200元,當年9月14日還款,11月19日再次取現200元,之后一直未有歸還記錄,5年下來本金、利息加上滯納金,到今年8月31日賬單結算共計6904.74元。
銀行:先還款再消除不良記錄
記者昨日聯系發卡行未果。
“賬單的計算是沒有失誤的,按照銀行信用卡管理規定,信用卡取現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收取,如果賬單到期后逾期未還款,不僅會產生滯納金,而且當月產生的滯納金將在下月計入本金中循環計算。”昨日下午,該銀行咸陽分行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信用卡賬單到期后,一般會通過持卡人預留的聯系方式,通過手機短信、郵件或者信件方式通知持卡人按時還款。
據介紹,該銀行信用卡滯納金按月收取,每次收取的比例均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
“像楊女士這種情況,取現5年未還款,該信用卡已被銀行凍結,在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上已產生了不良記錄,建議楊女士先還清卡上欠款,如果卡丟失的話,可以拿本人身份證和該卡賬號到柜臺查詢還款,繼續使用2到3年,按時還款消除之前的不良記錄。”該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楊女士繼續不歸還該欠款,待賬戶積累到一定欠款額度后,銀行將有權以信用卡詐騙罪起訴楊女士。
提示:
銷卡無法消除不良記錄
銀行工作人員表示:信用卡用戶因種種原因造成不良征信記錄,很多人會銷戶銷卡,以為能抹去不良記錄,但這種做法并不對,因為銷卡以后,征信系統就不再有新的信用記錄,那么之前的不良記錄也因為沒有被新記錄替換而將一直存在,5年后才能銷掉。如果個人的信用卡有欠款逾期未還,個人征信出現不良記錄,應該在第一時間還清欠款后,繼續使用24個月,待用良好的信用記錄將以前的負面記錄覆蓋后,再做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