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陳先生介紹,6月22日,他和女友從廣州揭陽到南沙濱海樂園坐摩天輪,在游玩之前到附近的好宜家百貨購買了巧克力、涼茶和一桶2升裝的康師傅茉莉蜜茶,飲用康師傅茉莉蜜茶后不久兩人出現腹痛和腹瀉現象,急忙回到賓館并終止了余下的游玩計劃。第二天,在準備退房整理物品時才發現,自己購買的2升裝的康師傅茉莉蜜茶中有一大塊疑似“白木耳”狀的異物。陳先生用力搖晃后,異物不散,確定不是沉淀物。
隨即,陳先生和女友找到好宜家百貨的經理協調此事并要求依法賠償,商場經理打了多次電話給當地康師傅飲品代理商的業務員,但業務員以周末沒上班的理由,拒絕當天處理此事。后經商場經理的反復溝通,當地的代理商叫陳先生自己去打康師傅茉莉蜜茶飲料瓶上的客服電話進行理賠,之后就無論如何也不再接電話了。
陳先生特意說道,好宜家百貨的經理雖然也拒絕支付賠付,但表示如果陳先生愿意將購物小票和飲料留下,他可以負責去找生產商進行賠償。而陳先生考慮到當天就要回揭陽,也不放心失去僅有的憑據,決定回家后再選擇其他理賠途徑。
北京紹嘉律師事務所劉艷蘭律師表示,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有權要求產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