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的政策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生二胎的政策條件
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