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監護人認為自己的孩子小,所有的過激行為,只是一時沖動而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不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犯罪有兩個特征,一是社會危害性;二是觸犯刑法性。一定年齡的人實施了觸犯刑法的社會危害行為,則構成犯罪。
只是出于未成年人身心發展不完善,實施違法行為一般是突發的,以及未成年人可塑性大的考慮,對于某些違法犯罪行為,不予追究法律責任,希望通過監護人的管教、學校社會的幫助使未成年人更好地改正錯誤,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行應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對于某些觸犯刑法、因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必要時可以進行收容教養。
宋偉年滿15周歲,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可予以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
我們要對監護人說――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司法保護,如對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包括死緩在內的死刑等。
但并不是未成年人就可以為所欲為,不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一旦符合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觸犯刑法規定的幾種罪行,未成年人必須接受相應的法律懲罰。 監護人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