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解孩子內心的孤獨
父母和孩子的成長環境相距甚遠,獨生子女內心的孤獨感是父母無法理解的。建議父母在多跟孩子交流的同時,鼓勵孩子和同齡朋友交往。同時,不要不加分析地認為孩子“煲電話粥”、發短信是十惡不赦的壞事而嚴加禁止。
告訴孩子,雖然電話、短信方便高效,但它畢竟不能代替面對面的人際交往,它只是溝通的輔助手段。越是現代生活,越需要豐富的情感交流,一個善于面對面交流的人,會有更強的適應能力。
三、訂立親子協議
與子女簽協議是當代父母的一種教育智慧。一對父子曾就“煲電話粥”簽訂了一份協議:
讀初二的君豪每天放學回家的第一件事就是打電話,有時一打就是1個多小時。后來父子擬定了一份“電話使用協議”,要求兒子每天打電話不能超過10分鐘,否則要支付當月全家的話費。剛開始,協議的執行效果不錯,君豪一邊打電話,一邊盯著墻上的鐘。10分鐘一到就不情愿地掛上電話,然后沖著爸爸喊:“你看好了,沒超時!”這樣的結果讓君豪的爸爸很滿意。但僅過了一周,君豪就找到父親,說:“爸爸,我要單方面撕毀協議!我的朋友因為我只能聊10分鐘,都覺得我沒‘義氣’,現在都不愿意和我通電話了,甚至疏遠我了。爸爸,我保證打電話不會影響學習的,您放心好了!”
君豪的父親試圖通過簽訂協議約束孩子“煲電話粥”的努力顯然失敗了,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父母和孩子訂立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首先,親子協議必須體現平等和誠信,協議各條款應由雙方協商訂立。而君豪父子的協議是由父親單方面制定的,顯然有失公平。
其次,改掉習慣不能急于求成。改變孩子的一種行為習慣需要一個過程,父母不能一廂情愿地急功近利,而應該采取遞減的方法,如過去每天通話1小時,現在改為45分鐘,下一步改為30分鐘。當然,有減就要有加,減少了孩子“煲電話粥”的時間,就要鼓勵孩子增加面對面的交往,這樣才能維護孩子的友誼,便于孩子接受。
最后,獎懲措施要得當。這份協議只有懲罰內容,而沒有獎勵內容,顯然不會起到激勵作用。另外,它的處罰規定――超過10分鐘,支付全家電話費用――也不恰當,一般來說,初二的孩子沒有經濟來源,讓他承擔全家話費顯然沒有可行性,這樣的條款形同虛設,既是協議,就要切實可行,讓孩子從小懂得“言必信,行必果”的道理。